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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行政抗诉申请书 [打印本页]

作者: 蒙山城    时间: 2023-1-3 20:04
标题: 行政抗诉申请书
               行政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刘传文,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址:平邑财源大道57号1号楼2单元302室。身份证号:372830197201164319。联系电话:13287167833。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平邑县柏林镇人民政府,地址:平邑县柏林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军,镇长。
申请事项
申请人不服蒙阴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鲁1328行初6号】。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鲁13行终40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鲁行终审2921号】.特申请山东省检察院依法监督,提起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桃园因新台高速修建被占用。柏林镇征地工作组在初次调查勘测,申请人不知情。二次现场清点确认,是工作组独自在办公室电脑上完成。事后,工作组让申请人确认签字桃树(160棵),因勘测、清点时被低评,申请人又不在现场而拒绝。最后在村干部反复劝说下,申请人是固城村最后一个确认签字者。
2019.3.25号,工作组在没有任何通知下,私自掩埋桃树通路,在家近八十岁母亲听闻阻止此违法行为,工作组却要活埋老人强行通路,此劣迹引起群众公愤而阻止并报警,避免悲剧发生。事后,怕近80岁母亲独自在家受到二次伤害,被迫接受工作组预付桃树预支款4万元,工作组人员砍伐果园桃树而通路。
几月后,签字确认160棵桃树篡改为80棵 。工作人员见此错误答应反映领导。柏林镇答复是:百姓签字确认单是评估公司弄错。申请人投诉053112345。评估公司所在地兰山区答复是:评估公司出具盖有村镇两级公章证明信,证明政府让百姓签字的桃树确认单是评估公司弄错,而百姓从不知情的调查单是正确。申请人电话求证村书记,村书记答复:镇征地领导带着评估公司经理来让村作证,说是镇领导意思,胳膊拧不过大腿,这个证,做也得做,不做也得做(电话录音在上诉时,递交于临沂市中院。现整理为文字,为材料2
2020、9月底,第一次看见镇里转来“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此调查表平邑法院质证与原件相符。调查表与对此表造假的质问,为材料1。一张4K登记表,篡改涂抹等十几处。拿着遍地错误调查表,依法向平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是【(2021)鲁1326行初37号】
平邑庭审,申请人递交“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高速土地征收法规。审判长开庭出示法院去评估公司调取高速建设者与评估公司签订的雇佣商业合同。裁定根据这份商业合同驳回诉讼。理由是:实施征地行为评估公司,是建设方委托。故柏林镇政府不能成为被告。对“依商业合同,不依国家法律”裁定,提出质疑并上诉。理由是:此裁定违背事实与法律,只根据评估公司与建设方签订一份商业合同,判定建设方与评估公司主导征地工作。此裁定剥夺了土地承包户该享有征收土地所有法权,推卸了政府征地法定责任。违背征地法规与党的政策。
二审裁定:一审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撤销一审裁定,指定蒙阴法院重审。
一: 蒙阴一审违反法律规定的庭审程序
蒙阴庭审,审判长钓鱼式提问裁定时用到答案后,让被申请人律师宣读完答辩书后结束庭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二:蒙阴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裁定依据有三:更变被告、诉讼时效、诉讼请求不具体。
1在更变被告上审判长混淆了有权征收主体和诉讼主体
一审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申请人起诉,混淆了有权征收主体诉讼主体,是明显错误的。乡政府不是土地征收程序中法律规定的主体,这一情况是其行政行为的主要违法点,只能证明其征收行为违法,不可能成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的依据。如果按照一审的逻辑,本应该由县政府实施的征收行为,却由乡政府违法实施,如此明显的违法行为却因“主体不适格”而不能起诉,相当于不能追究这种违法行为,是荒唐至极的。
最高法院判例:《(2018)最高法行申1801号》案例说明:区级人民政府系土地征收工作的征收主体,并非征收的具体实施主体。乡镇道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乡镇办承担。   
2在诉讼时效上,审判长不顾国家征地公告,枉法裁判把政府预付给百姓果树预支款为诉讼日。
申请人递交法院果园土地征收公告(平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1年第1号)此征地文件,为材料3。一审裁定:无视国家征地公告文件,而采用法官在庭审中钓鱼式提问申请人曾预收桃树预支款为诉讼时效日。申请人被收到桃树预支款时,果树没有评估,申请人不知道自己利益因后期工作组造假受到侵害,申请人如何想到会起诉呢?
3在诉讼请求上,审判长不顾事实,把已撤销的诉讼请求二,称法官指导阐明下,原告坚持原诉讼请求二。
蒙阴庭审采取【(2021)鲁1326行初37号】诉讼状注备:开庭前申请人递交诉讼状,审判长反对,开庭需用平邑诉讼时的诉讼状),却不知【(2021)鲁1326行初37号】庭审,因诉讼请求二中老人不是当事人而驳回并撤销撤销诉求二的庭审记录复印件,为材料4)。一审裁定:庭审中本院解释说明,原告坚持诉讼请求并拒绝更改被告。试问下,原告如何能坚持已被撤销诉讼请求,如此荒唐的裁定,是庭审违反程序,未能查清案件基本情况所致。
三:临沂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采取一审裁定“诉讼请求不具体”驳回诉讼。二审裁定: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应于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1)申请人果园被征,柏林镇是唯一实施征地政府部门。并在征地中违法篡改数据,实质截留百姓土地赔偿金。在一审庭审中,审判长从没询问被告是否存在征地行为?是否私自篡改拟征土地数据?而是钓鱼式询问原告裁定时用的答案后,让被申请人宣读完答辩书后结束庭审。如此残缺庭审,被告坐在被告席几乎成为看客,如何查清事实真相呢?
2)二审明知一审违反法律规定的庭审程序,影响公正审判。裁定不依据征地公告而枉法裁判”。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二审却认定本案事实情况与法律情况清晰明显,缺乏开庭审理的必要性、实效性,故应径行裁定为宜。
二审开庭审理是原则,径行裁判是例外一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依《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项第四款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二项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应开庭审理,查明事实真相,给法律公正
四:山东高院裁定,混淆主与次,用评估行为代替政府征地法则
高院裁定指出二审法院对诉讼请求不具体”是错误理解。推翻了二审认定的事实。但认为“二审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结果并无不当”。
高院推翻二审定案依据。却判令二审驳回上诉的结果是正确的,这一悖论,如医生诊断错了病人病情,有错了药。但治疗后的结果是正确的。高院为了证明驳回上诉的结果是正确的,重新拟出一条新的定案依据。但新增定案依据没有调查质证。混淆了 主与次,夸大评估公司的权限,淡化政府部门的责任,剥夺原告诉讼请求。事实是:申请人诉讼主题是柏林镇政府在征地中违法剥夺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并篡改勘测调查数据。上诉主体是:蒙阴法院庭审,剥夺申请人辩论权,质证权等,并在枉法裁判,不顾国家征地公告,把钓鱼式提问申请人曾在拟征土地前期,曾预收柏林镇政府预付桃树预付款时间,为诉讼时效日等。高院却认为“申请人在诉讼中指向评估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而申请人多次提到评估报告之因是:从征地至诉讼申请再审,从没见被征果园的评估报告。所以在诉讼中多次申请法院调取果园的勘测调查资料与评估报告,来查明征地造假真相。申请人唯一见到是“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从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拟征土地勘测调查由政府负责。从调查表签名上,可以断定,这张调查表不是在拟征土地勘测调查现场制作的,调查表上所有单位签名应系柏林镇政府工作人员伪造。从调查表篡改数据上,应勘测调查后,柏林镇政府与评估公司抱团多次私自篡改勘测数据,截留百姓补偿款。高院裁定:却用政府与评估公司是否存在雇佣逻辑。来证明被上诉人是否是征地的实施者,是否是本案的诉讼主体,
综上所述,柏林镇政府是唯一实施征地行为的政府部门,在征地过程中违法剥夺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并违法与评估公司抱团篡改勘测调查数据,实质截留百姓土地赔偿金。一、二审、再审裁定不论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审判程序上均存在错误,故特请求贵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此致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刘传文
                      2022、1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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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两年的诉讼,一个简单明了征地行政案,经历一审二审再审申请,程序空转又回到起点。
一个案子,七个裁定。裁定之间,竟存在自相矛盾。究竟被告是谁,竟然变得扑所迷离。让申请人感到诉无可诉,不能依法维权。
(1)案号:【(2021)鲁1326行初37号】   2021.3.17号~2021.6.3号)
2)案号:【(2021)鲁13行终592号】   (2021.8.9号~2021.10.30号)
3)案号:【(2021)鲁1326行初131号】 2021.11.12号~2022.2.21号)
4)案号:【(2022)鲁13行初15号】    2022.1.25号~2022.2.24)
5)案号:【(2022)鲁1328行初6号】   (2022.3.9号~202.5.18号)
6)案号:【(2022)鲁13行终400号】    2022.7.6号~2022.8.5号)
7)案号:【(2021)鲁行申2921号】     2022.9.23号~2022.11.11号)


作者: 蒙山城    时间: 2023-1-11 22:08
        9号11点半,在邮局发的快递,邮局说明天就邮寄到,但10号14点50分,才到平邑第三揽投部。27小时后才收揽。心中奇想,是否投递被审查了。今天上网查看,在网上递交的抗诉书,济南也转交于临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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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蒙山城    时间: 2023-2-12 21:19
      自诉讼至今,经历一审二审再审申请,程序空转又回到起点。有一个主体不变,就是驳回诉讼。让我这个案子无法正常维权。
      不论上法与情上,土地征收出现了问题,应该找实际征地的政府部门。在出现土地征收数据造假以后,最初我想诉讼的是实际征地的柏林镇征地工作组。但想到民告官的难处,我开始起诉参与数据造假的恒达信评估公司。因为评估公司已经涉嫌征地勘测数据造假,已经违反了评估法等。但结局是:平邑法院告诉我:评估公司是第三方,不论任何对错都不能起诉。我曾质问当时民庭,评估公司评估出现了对错,我觉得不对,我可以另请评估公司,这样是不能起诉评估公司。但评估公司涉嫌造假,已经违法了法律,我不能起诉评估公司,难道评估公司有法律豁免权。最后的答复是:起诉评估公司,平邑没有先例,所以不能起诉。
      不能起诉评估公司,我只能起诉征地单位,当时,恰好网上电子里案开通。行政立案成功。一审平邑法院的答复是:拟征土地的勘测调查,是评估公司所为。评估公司是建设方聘请,我应该起诉建设方,而不是柏林镇政府。对于平邑法院的解释,我感到困惑,法律规定征地是政府征地,征地负责拟征土地的勘测与调查,怎么高速征地与征地中的勘测与调查,成了高速建设方的事情了。当时我上诉临沂中院,中院指定蒙阴法院审理,这次法官告诉我,我应该起诉平邑县政府,而不是实际征地的柏林镇政府。当时我反驳,因为最高院下达了行政诉讼的谁行为谁被告,在2021、4、1号实行。可笑的是:法官在钓鱼式提问我想要的答案后,让被告宣读完诉讼状就结束庭审。宣判时,竟把征地前夕百姓预收到果树预支款为诉讼时效日……。二审明知一审违反诉讼程序,还以一审定案依据之一:诉讼请求不具体。维持原判。而再审申请的裁定是:二审唯一定案依据,是法官理解错误,原告诉讼请求没有问题。但二审的驳回诉讼的是对的 。
       一个案子,几个裁定的定案依据却各不相同,但共同一个主题是:如何驳回诉讼。我偶尔想:让法院不让我诉讼,我该求助谁呢?我果园征收赔偿案,我只想要一个合理的解释,要一个给予合理解释的机会就这么难吗?
      当处求助政府,政府要我走法律程序,我走法律程序一二三审后,程序空转一圈,竟然不能起诉……。难道老百姓受到冤屈,就要憋在自己的肚子里吗?
作者: 蒙山城    时间: 2023-4-11 22:09
    今天静时忽想:我是否把简单的诉讼复杂化。导致一个案子,各个裁定竟不相同。
    我的问题非常简单:
    (1)谁征收的我的桃园;
    (2)唯一实施征地行为的柏林镇,在征地中扮演什么决策。
    (3)我在诉讼中被告依据是:第一是2021年4月1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是《(2018)最高法行申1801号》最高判例。二者是否适用本案,假如不适用,请给于不适用说明与解释。
(4)蒙阴一审,钓鱼式提问裁定中设计号的问题后,就结束庭审,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八条、第十条。裁定依据更把征地前期曾预付给百姓的预付金时间为诉讼时效日。是否给以合理的说明与解释呢?
       …………
     其实,千言万语,总结就一句话:2021年4月1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与《(2018)最高法行申1801号》最高判例。是否实施本案。对于违规征地,征地弄虚作假之事,只有在获得重新开庭后,才能思考的事。
作者: 蒙山城    时间: 2023-5-3 21:06
      写给主办检察官的信,修改后已经发出。就静等是否抗诉成功。
      在我给检察官写信理顺事情经过时,法院驳回诉讼的主要原因,也许不想趟这次浑水,因为真正的开庭,有些问题,征地方就说不清楚,比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上面“减56平方”。就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
      假如抗诉不成功,就意味着法院不受理。面对这样情况,我有两条路走。
      第一条是:诉讼程序已经走完,但由于第一审严重违法庭审程序,导致案件裁定,都建立在没有调查质证上,我就拿着各级裁定,去上级检察院与法院信访,问下,这样的剥夺原告辩论权,质证权的庭审是否合法,被告应该是谁?驳回诉讼的法律依据是否合理呢?
      第二条是:诉讼程序走完,法院依法不受理。就意味着我可以去政府信访了,当初政府让我依法维权,走诉讼程序。我听政府的,经过三年的诉讼,法院因也找不清是谁征的我土地,驳回我的诉讼。我拿着各种裁定文书,政府应该不再会让我在依法维权了。
      两高信访重点是:一审如此审案,是否给百姓一个解释?原告应该谁,是否各级法院有统一标准。
      政府信访重点是:征地的勘测调查,为什么百姓不知道。“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上面篡改,是否给个合理的解释。果园的评估报告,为什么不给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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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蒙山城    时间: 2023-7-9 21:23

    这两天琐事忙,没有来得及过多的细想。今晚酒微醉,再次到这里表达自己的观点。

    刚静坐细品,临沂人民检察院的处境非常尴尬。在我这个俗人眼里:检察院的例行抗诉调查,各部门也没有把检察院当做执法部门。如在我这个案件中,检察院调查的详情不知,片面的得知检察院有三处尴尬地方。说是尴尬,其实就是把检察院当做走过场的摆设,不信,你细品:
    (1)我诉讼中其中一焦点是:我签字的桃树是160棵,后期被征地者篡改魏80棵。但我签字的这张确认单,检察院却调出出来。检察院人说,百姓签字的确认单,评估公司丢失了。呵呵,征地赔偿的重要证据,在评估公司丢失了。把百姓与检察官当做白痴。销毁证据应为认为丢失,假如没有金钱与关系上的上私交,评估公司一定没有把检察院调查人员当回事?
    (2)听检察官说:他们调取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国土自然局上面有签字。当时我非常怀疑的问检察官,我手中这张,是经过蒙山警区,柏林镇政府,人民法院,评估公司确认过的只有三方签字,为什么五年后,检察院却调查四方签字的登记表。如此简单证据造假,是另有隐情,还是把调查检察官不当回事。
      关于这个事情,我今天专门去国土自然局办公室,向值班人咨询。值班者回答:五年前的补签,尤其诉讼的事情,不会有人签字。再说,当时平邑与蒙山有别,平邑国土局不会跨区县冒险签字,因为2018年,蒙山管委会,还没有归属平邑。
      其实这个问题非常好查,只要调取出,签字者是谁,亲自问当时者,是别人作假,还是你亲自签的,什么时候签的,签的动机是什么?
      …………
     (3)听调查员说:负责招待检察官调查的村镇领导,竟向检察院工作人员自爆自黑在征地中为我邻居骗取国家赔偿款的事情。真以为检察院工作人员是摆设。还是没有把检察官当回事?
作者: 蒙山城    时间: 2023-7-10 08:32
    平邑县人民法院第一次(约4.15号)开庭时,由于我递交“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法官因调查表是复印件,需要核实真伪,需择日再审。约5.27日二次开庭。法官调查结果如下: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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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蒙山城    时间: 2023-8-28 22:47
刚学会查阅案卷,下载庭审笔录,放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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